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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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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 2020-07-08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渝北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渝北区实际,区财政局会同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制定《重庆市渝北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渝北财规〔2020〕1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从制定的依据、资助范围和标准、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制定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二是资助范围和标准。资助范围指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高中阶段学校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等,由于我区财政资助政策不涉及高校,所以本《办法》不含高校资助本《办法》按照市里资助政策标准并结合我区现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三是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本《办法》明确了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等所需经费除上级财政承担外其余由区财政全额予以承担。

四是资金管理和监督。本《办法》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对财政、教委、人力社保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五是附则。一是主要明确了各学校要从事业收入、学费收入中按比例足额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学生资助;二是明确《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财教〔2017〕124号)、《区财政局、区教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财教〔2018〕264号)同时废止。

六是在《重庆市渝北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免住宿费、免教科书费、国家奖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国家助学金、免教科书费资助从资助对象范围、申报流程、评审审核、公示、发放、档案保存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

三、市、区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市办法》、《区办法》)的主要差异情况 

一是发文主体不同。《市办法》发文主体是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重庆警备区动员局五家部门单位,《区办法》发文主体为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原因是由于对照《市办法》,我区只涉及中职及高中资助,不涉及高校资助。

二是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学生资助的比例不同。市办法》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中的“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3%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区办法》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中的“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

三是《区办法》将中职国家助学金统一明确为每生每年2000元。《市办法》第六章 (二)国家助学金中的“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区办法》第五章(二)国家助学金中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主要原因是按照原区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0年7月2日


政策原文链接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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