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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060/2021-00450 
    • [ 发文字号 ]
    • 渝北财法监〔2021〕43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1-06-21 
    • [ 发布日期 ]
    • 2021-06-21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层转《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至下属单位,并督促指导下属单位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二、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保证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比例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同时,应当自2022年起向区财政局报送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免收微型企业的招标文件(含谈判、磋商、询价)工本费、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并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区财政局报送免收微型企业工本费、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情况。

四、为进一步明确服务类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进行了细化(详见附件2)。

附件:

1.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2.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4.指标解释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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