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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504310635L/2021-00176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发改价〔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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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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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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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5-17
- [ 发布日期 ]
- 2021-05-17
关于调整2021年我区城镇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燃气企业:
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要求,以及上游供气企业调整重庆天然气门站价格的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就2021年我区城镇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
1.居民用气。淡季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一、二、三价区价格执行;旺季居民天然气一、二、三价区最高销售价格分别由现行2.02元/立方米、2.07元/立方米、2.12元/立方米调整为2.19元/立方米、2.24元/立方米、2.29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气。淡季非居民天然气(包括工业、商业、集体、CNG原料气,下同)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2.374元/立方米调整为2.074元/立方米;淡季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3.484元/立方米调整为3.184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现行5.12元/公斤调整为4.68元/公斤)。旺季非居民天然气以及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另行文通知。
3.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等非居民用气。淡季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各价区居民用气价格执行;旺季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按现行各价区居民用气价格上调0.17元/立方米执行。
4.低保用户和特困人员生活用气。淡、旺季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各价区居民天然气价格执行。
二、政策执行时间
1.淡季最高销售价格执行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其中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执行期限为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
2.旺季最高销售价格执行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三、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调价政策,做好执行时间追溯、政策衔接、气费结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需求和安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和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