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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504310635L/2021-00083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发改〔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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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其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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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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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 2021-02-25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我委在“石峰大道景观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查实,你司在参加该项目评标活动时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0年8月31日,由重庆创新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石峰大道景观绿化工程”在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2318.43万元。中标后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研究,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序号6 “采用有效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低价风险担保记12分”的规定,决定给予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记12分的处理,记分时间12个月,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算。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理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