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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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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504310635L/2021-00457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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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发展改革委 
    • [ 生成日期 ]
    • 2021-10-15 
    • [ 发布日期 ]
    • 2021-10-15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发招罚〔2021〕第007


当事人: 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781662779551Y

住所(住址):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太平镇美好盖家7幢(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高峰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情况:202114日,本机关监督的渝北区大湾镇金凤村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在区交易中心开标,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了此次投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项目业主大湾镇收到异议举报,称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投标业绩。经查阅投标资料,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业绩为“万源市旧院镇、大伦坎村、窑坝子村、石柱坪村和八台镇梨树垭村土地整治项目”,项目业主为万源市国土资源局。大湾镇向万源市自然资源局发函求证项目的真实性,万源市自然资源局回函称本单位实施的“万源市旧院镇大伦坎村、窑坝子村、石柱坪村和八台镇梨树垭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单位为四川德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未与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过该项目的施工合同、未向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过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书等相关正式文书。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机关于2021817日,对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郭明瑜进行询问调查。郭明瑜供述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渝北区大湾镇金凤村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投标时使用的企业业绩“万源市旧院镇、大伦坎村、窑坝子村、石柱坪村和八台镇梨树垭村土地整治项目”为虚假业绩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14参与渝北区大湾镇金凤村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投标时,递交的万源市旧院镇、大伦坎村、窑坝子村、石柱坪村和八台镇梨树垭村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等投标资料为虚假资料,存在以提供虚假业绩的方式弄虚作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万源市旧院镇、大伦坎村、窑坝子村、石柱坪村和八台镇梨树垭村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郭明瑜询问笔录、开标记录表、评标报告、万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项目施工业绩核查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规定,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14日参与渝北区大湾镇金凤村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投标时提供虚假业绩属于上述第二条情形,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之规定。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情形,但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提供虚假的投标资料参与投标没有产生实际中标的后果,且本机关对该案件整个调查工作中,该公司积极配合,如实供述,同时也深刻认识错误,并保证今后不会出现类似问题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19877元(大写:壹拾壹万玖仟捌佰柒拾柒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监督科(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99号,联系电话023-67816358)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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