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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

您当前的位置: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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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000450531546K/2020-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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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公安分局 
    • [ 生成日期 ]
    • 2021-12-16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6 

区公安分局


    单位名称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同茂大道110号

联系电话

023-67821891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单位简介

1995年3月1日撤销江北县公安局,成立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是重庆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受重庆市公安局和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重庆市渝北区政府领导,先后荣获“全市工人先锋号”和“全市优秀公安局”等荣誉称号。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全区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落实。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预测我区社会治安动态,为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负责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建设、公安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检查、督促本局及基层部门执法工作。

四、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实施对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侦破、处置。

五、管理、承办出入境工作。

六、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七、负责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及保卫组织的建设。

十、组织实施对来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市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一、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为各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等服务。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分工

    徐志强:重庆市渝北区政府党组成员、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党委书记;主持分局全面工作。

    陈俊: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民生办、警令处、警务保障处、指挥中心、法制支队、科技信息化科。

    龚玉波: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支队、校园安全保卫支队、人口管理支队、内部安全保卫支队、特警支队、反恐支队。

    向俊: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交巡警支队、刑侦支队、国内安全保卫支队、经侦支队、禁毒支队、情报信息支队、网络安全保卫支队、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出入境管理支队、警卫处、看守所、戒拘所。

    汪洋: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主持政治处(群团)工作。

    吴小猛: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分管监察室(审计室)、警务督察支队。

  内设机构及职责

    警令处:负责对全局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承担督办、信访、公文、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

政治处:负责全局公安民警政治思想、人事、组织、教育表彰、培训、外宣、工会、妇女、团委等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

指挥中心:负责全区110警情的传达和警力调配以及社会不稳定动态信息的收集、掌握等工作。

警务保障处:负责全局固定资产、财务、采购、车辆等工作后勤保障。

纪检监察室:负责全局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审计、车辆监查和党风廉政建设。

校保支队: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校园安保工作。

交巡警支队:负责全区交通安全管理、警情处置和巡逻防范等工作。

刑侦支队:防范、打击刑事犯罪。

治安支队:负责全区治安行政管理,民爆、危险品、枪支、特种行业、旅馆业、网吧等场所行业的管理工作,同时组织开展群防等工作。

禁毒支队:负责全区预防、打击毒品犯罪。

经侦支队:负责全区预防、打击经济犯罪。

内保支队:指导监督全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全区居民出入,外籍人员管理等事务。

法制支队:负责执法监督、检查、指导和考评;行政案件审核,劳教、少管案件的审查以及部分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核;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

科技信息化科:负责全局信息通讯、网络维护。

人口管理支队:负责对全区人口的户籍管理、身份证管理以及人口基本信息的管理和辖区内租赁户、流动人口的管理。

特警支队: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及常态化巡逻备勤。

看守所:看守所是主要羁押未决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监管场所,保证侦查、起诉、审判、转运、投劳工作的顺利进行。

    拘留所:拘留羁押、教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

下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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