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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1-00070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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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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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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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4-21
- [ 发布日期 ]
- 2021-04-25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林罚决字〔2021〕第03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渝北区洛碛镇人民政府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1500112009319616W
法定代表人 :杨明,职务:镇长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新渝路329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19年5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情况下,在洛碛镇水溶洞村4社林地内取土(图斑总面积0.1544公顷),擅自毁坏林木面积0.1544公顷,林木蓄积1.2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报告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在6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渝北区人民政府 或者 重庆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渝北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