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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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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1-00070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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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 [ 生成日期 ]
    • 2021-04-21 
    • [ 发布日期 ]
    • 2021-04-25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林罚决字〔2021〕第03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渝北区洛碛镇人民政府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1500112009319616W  

法定代表人 :杨明,职务:镇长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新渝路329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195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情况下洛碛水溶洞4林地内取土(图斑总面积0.1544公顷),擅自毁坏林木面积0.1544公顷,林木蓄积1.2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报告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6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 或者重庆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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