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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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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2-00002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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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 [ 生成日期 ]
    • 2022-01-04 
    • [ 发布日期 ]
    • 2022-01-04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林罚决字〔2021〕第90号)

被处罚人姓名:胡新明,性别:男,出生日期:1973年02月01日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住址: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景泉路60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1年12月27日在渝北区统景镇三合山违规野外用火。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元(贰佰圆)。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渝北区人民政府 或者 重庆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渝北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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