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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2-00002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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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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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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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2-01-04
- [ 发布日期 ]
- 2022-01-04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林罚决字〔2021〕第90号)
被处罚人姓名:胡新明,性别:男,出生日期:1973年02月01日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住址: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景泉路60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1年12月27日在渝北区统景镇三合山违规野外用火。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元(贰佰圆)。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渝北区人民政府 或者 重庆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渝北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