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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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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 [ 生成日期 ]
    • 2021-12-15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5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林区野外 用火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国有林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升公众安全素质,大力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确保我区森林资源安全,进一步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控力度,严格落实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现将《重庆市渝北区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1年12月15



                  重庆市渝北区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一、进入林区从事生产、教学等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应提前向用火所在地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火目的、地点、面积、时间、防范措施、负责人等情况,经农业服务中心现场查验符合生产用火条件的,审批通过后方可用火。

二、需要在林区野外进行生产、实验性用火的,如林相改造、疫木焚烧、扑火演习等,用火单位要先向用火所在地农业服务中心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时间、负责人、人数、安全措施等内容的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用火。

三、需要在林区野外进行爆破、实弹演习、勘察、施工(采矿、采石、修路等)活动的,必须报用火所在地农业服务中心备案。

四、在林区野外上坟烧纸、夜间使用明火照明、旅游野炊,或在林区采药、搞副业生产需要在野外取暖做饭的,一律不批准。

五、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节假日期间;或出现了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不得批准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六、长期居住林区居民的室内生活用火不需要进行审批,但要做好防火安全教育,促其落实安全措施。

七、对于未经审批的林区野外用火,或虽经审批但未落实防范措施,以及未按规定在安全地点、指定时间内用火的,一经发现,要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用火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镇街农业服务中心需加强野外用火的审批管理,并将审批情况向应急和林业部门备案。

九、国有林场辖区内所涉及的生产用火由国有林场现场查验审批。

十、所有林区野外用火经审批通过后,用火时间、地点由审批部门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报备。(电话:67804066,传真:67137371

镇(街道)林区野外用火审批表

                    编号NO

申请单位

负责人

用火地点

面 积

用火目的

时 间

安全措施

村委会(社区)意见

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意见

领导(签名):                       

(批准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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