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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1-00425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罚当﹝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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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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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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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12-29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9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渝北民罚当﹝2021﹞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龙兴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职务:经理 负责人:李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6787953H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龙兴街道1栋1单元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市龙兴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1年7月15日,渝北区民政局对重庆市龙兴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未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执法人员2021年7月15日在该机构现场所做的《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2.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执法人员2021年7月15日在该机构现场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
3.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5日向重庆市龙兴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4.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2.3.4证明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检查重庆市龙兴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5. 重庆市龙兴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平身份证复印件(XXXX);
6.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渝北民罚当〔2021〕4号);
7.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证据6.7证明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市龙兴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认为自动放弃以上权利。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龙兴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决定对重庆市龙兴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1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