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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您当前的位置:废止/失效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1-00135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2017〕57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扶贫、救灾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4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发放现役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通知

区级相关部门、驻区团(含)以上部队政治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13﹞19号)精神,现就做好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基本生活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享受保障金的随军家属应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随军家属户籍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的;

2.驻渝部队现役军人家属且随军的

3.随军家属无工作且未就业的;

4.随军家属已享受军队未就业生活补助的。

二、发放标准

按照高于我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50元的月标准发放保障金。

三、发放程序

(一)部队申报。由驻渝部队团(含团)以上政治部(处)进行初审,申报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家属随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随军家属身份证、户口簿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3、随军家属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现役军人军(警)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5、随军家属《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随军家属户口所在地镇街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同时填报《渝北区驻区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基本生活保障金审批表》(见附件)。

(二)审核审批。区民政局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区民政局有纪检人员参与的会审小组集体讨论形成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函告说明理由。

(三)保障金发放。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通过集中支付划拨到各部队,发放表经随军家属本人签字后报区民政局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保障金每年10月20日前由各部队申报,11月底发放到位。现役军人因转业、复员、退休、死亡、调离驻渝部队、随军家属再就业等,从次月起不再享受保障金,保障金按实际时间以月计算。   

(二)相关部门要严把初审关,严防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情况,由此产生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承担。享受保障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若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所在部队应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建立驻区部队现役军人随军无工作家属暂时未就业期间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北民﹝2015﹞55号)同时废止若涉及未尽事宜,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附件:渝北区驻区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基本生活保障金审批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17年3月30



附件

重庆市渝北区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基本生活保障金审批表

现役军人

基本情况

部队

名称


姓名


性别


军(警)官证号码


现任

职务


联系

电话


随军家属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联系

电话


随军

时间


批准

机关


身份证号码


现户口所在地


所在部队

政治机关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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