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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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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2-0020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2-05-31 
    • [ 发布日期 ]
    • 2022-06-02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渔业)罚〔2022〕14 号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渔业)罚〔2022〕14 号


当事人刘世杰,男,*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6630,联系电话19********80,住渝北区********。

当事人潘江渝,男,*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663X,联系电话18********52,住渝北区********。

当事人张强,男,*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6635,联系电话15********81,住渝北区**********。

当事人陈瑜,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46,联系电话18*********18,住渝北区*******                                

当事人刘世杰、潘江渝、张强、陈瑜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4月10日凌晨1时05分许,刘世杰、潘江渝、张强、陈瑜4人在渝北区大盛镇隆仁村龚家沟小河沟电鱼,被大盛派出所巡逻队员现场挡获。2022年4月13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大盛镇政府执法大队办公室和巡逻队群众接待室,对当事人刘世杰等人在渝北区大盛镇隆仁村龚家沟小河沟电鱼的行为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核实了当事人身份信息,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拍照,提取了捕捞现场相关照片、视频,询问了当事人有关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态度端正,并主动将电鱼器、渔获物交本机关处理。

经调查:2022年4月10日0时至1时左右,由刘世杰和陈瑜提供电鱼器,刘世杰、潘江渝、张强、陈瑜在大盛镇隆仁村附近田里捕捞,持续约30分钟;随后刘世杰持电鱼器在隆仁村龚家沟小河沟实施捕捞,潘江渝、张强负责捡鱼,持续约20分钟,共捕获渔获物4.24千克。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指认捕捞现场光盘,证明了当事人在渝北区大盛镇隆仁村龚家沟小河沟电鱼并被大盛派出所巡逻队员现场挡获的事实;

2.人员基本信息证明了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指认捕捞工具和渔获物称重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实施捕捞使用的捕捞工具组成及渔获物种类数量;

4.《自愿上交涉渔物品的声明》证明了当事人自愿上缴捕捞工具和渔获物的事实。

2022年5月23日,本机关于向当事人送达了渝北农(渔业)告〔2022〕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刘世杰、潘江渝、张强、陈瑜在渝北区大盛镇隆仁村龚家沟小河沟电鱼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渔业船舶上放置炸药、毒药或电捕渔器”之规定,应当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炸鱼、毒鱼、电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渔船上放置炸药、毒药、电捕渔器的,予以没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本案中,刘世杰起主要作用,潘江渝、张强、陈瑜起次要或辅助作用,鉴于当事人渔获物较少,自愿上交捕捞工具和渔获物,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在龚家沟河沟捕捞的渔获物;

2.罚款8000元,其中刘世杰罚款3000元、潘江渝罚款2000元、张强罚款2000元,陈瑜罚款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渝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据罚款收据并到中国交通银行重庆渝北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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