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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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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2-0030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2-08-02 
    • [ 发布日期 ]
    • 2022-08-05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农药)罚〔2022〕20 号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农药)罚〔2022〕20 号


当事人:渝北区大盛镇陈伯寿驰骋农资便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Y7NXQ0M,经营者:陈伯寿,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

当事人渝北区大盛镇陈伯寿驰骋农资便民店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5月6日,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大盛街16号附2号的农药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农药无农药仓储场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北农(农药)责改〔2022〕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5月21日之前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5月25日,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大盛街16号附2号的农药经营店检查当事人责令改正落实情况,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北农(农药)责改〔2022〕5号)中明确的要求进行整改,无农药仓储场所。经请示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人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案件调查,对检查现场和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该经营店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陈伯寿身份证明,并对经营者陈伯寿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经营农药无农药仓储场所,且逾期拒不整改的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陈伯寿及现场管理员陈晓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基本信息;

2.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陈伯寿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

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2年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农药)告〔2022〕20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农药仓储场所继续经营农药,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的规定,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吊销渝北区大盛镇陈伯寿驰骋农资便民店农药经营许可证;

2.经营者陈伯寿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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