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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您当前的位置:监督检查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2-0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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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2-03-09 
    • [ 发布日期 ]
    • 2022-03-09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的通知

渝北环发〔2022〕28号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

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科、室、站、队:

现将《重庆市渝北区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9日        


重庆市渝北区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

现场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的通知》(渝环办〔2022〕36号)要求,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制度,制定本检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精准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统筹落实现场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和正面清单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高效统筹执法资源。

二、主要内容

(一)水环境联合执法大练兵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长江、嘉陵江”沿线和部分重点流域。

检查对象:包括水质超标或恶化的国控市控断面,饮用水水源地,长江入河排污口;沿江化工企业,涉水重点工业企业,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水,餐饮废水,“三磷”企业等。

时间安排:动员部署阶段(1月15日前),全面实施阶段(1月15日至11月底),总结提高阶段(12月10日前)。

参与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区环保执法支队、水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宣教中心)、区河长办、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

(二)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一是在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下滑明显的区域;区蓝天办发布的污染天气超标预警区域;群众信访投诉热点区域。二是以在建建筑工地为重点,在全区范围内一体推进。

检查重点:一是扎实开展涉气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二是认真落实不利气象条件超标预警期间涉气典型企业执法抽查。三是持续加强机动车尾气,包括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等污染执法监管力度。四是切实抓牢涉ODS行业及餐饮油烟企业等其他大气执法管控。五是继续按照“三个一批”分类管理要求,从强化日常指导帮扶和突出重点时段专项管理两方面,做好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时间安排: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11月30日前),督导帮扶阶段(5月—6月),总结巩固提升阶段(12月)。

参与部门:一是区生态环境局(区环保执法支队、大气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大气执法指导帮扶。二是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联合开展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

(三)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一是危险废物方面,排查重点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单位、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巡察及审计通报涉危险废物的问题及点位,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危险废物突出问题。二是土壤污染方面,排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列入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重点建设用地地块。

检查重点:通过查阅环评、排污许可、台账记录、申报记录、生产记录、用电记录、转移联单、接收单位相关记录、运输车辆进出厂记录等,核查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台账记录和申报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与台账是否相符;核实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是否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是否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证经营单位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企业飞灰处置、臭气扰民、渗滤液处置等相关情况及可能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检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情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地块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二次污染防治、污染土壤转运处置、信息公开等情况;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重点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情况等。

时间安排:全面实施阶段(即日起至11月底前),督导帮扶阶段(7月),总结提高阶段(12月底前)。

参与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区环保执法支队、土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各相关部门。

(四)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及自然保护地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一是自然保护地方面。重点排查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及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巡视巡察发现存在问题的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发现存在问题的自然保护地和媒体曝光、审计通报或群众举报的自然保护地。二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方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环节开展检查。区生态环境局将辖区内许可类、登记类排污单位纳入“双随机”执法抽查,其中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检查“全覆盖”。

检查重点:重点查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评弄虚作假、项目建设期间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的行为;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违反自行监测要求和违反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的行为;自然保护地内因非法修路、筑坝、采矿、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

时间安排:自查自纠(3—11月),督导帮扶(8月),总结报告(11月)。

参与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区环保执法支队、审批科)、区林业局,各相关部门。

(五)2022年核与辐射执法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包括市区级发证核技术利用单位和2019年-2021年市区级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

检查重点:重点排查法律法规要求的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等相关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备案、环评、验收等手续履行情况,以及上次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提出问题和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放射源,放射性“三废”是否按规定处理,辐射安全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和自主验收情况,以及其它辐射类违法行为。

时间安排:安排部署阶段(1月15日前),现场检查及整改阶段(1月15日—11月底),工作总结(12月10日前)。

参与部门:区环保执法支队、土科,。

(六)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行动,对重点排污单位及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一是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二是监测设施运维单位、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时间安排:动员部署阶段(1月15日前),全面实施阶段(1月15日至11月底),组织专项监督帮扶(6月),强化经验总结(12月10日前)。

参与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区环保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各相关部门。

(七)川渝联合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渝北区,四川省广安市。两省市其他需要协助调查、联合办案、观摩练兵的区县(地市)。

检查重点:毗邻地区涉废气、废水、固危废等突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时间安排:具体开展时间与四川毗邻地区商定。

参与部门: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四川省广安市邻水生态环境局。

(八)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全区环境风险企业。

检查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沿江企业风险防控、污染地块整治、核与辐射安全、沿江油库等7个风险领域以及其他领域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一废一库一品”(危险废物、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沿江一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风险隐患问题“回头看”情况;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党的“二十大”等重要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情况;生态环境领域信访突出问题治理和维稳工作情况;影响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稳定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加强值守和及时响应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时间安排: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环境安全专项检查(1—3月);汛期高温期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4—10月);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专项行动(11—12月)。

参与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区环保执法支队、水科、大气科、土科),各相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执法监测工作联动。要建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机构联合行动、联合培训等机制。依据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及时制定执法监测计划,将执法监测经费纳入执法工作预算。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

(二)严格执行现场检查计划。要严格控制现场检查频次和规模,加强部门、区域间协调联动,统筹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要求,推行非现场执法,避免多头重复执法。要强化执法公示,要以官方网站为主要载体,强化事前公开,主动公开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加强事后公开,及时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对涉及“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现场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要提高保障能力,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在组织、指挥、人员调度和经费上予以保障。

附件:1.2022年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2.2022年大气及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3.2022年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4.2022年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排污许可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5.2022年核与辐射执法检查计划

          6.2022年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7.2022年川渝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工作计划

附件1:

2022年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和《渝北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渝北环发〔2021〕146号)要求,持续开展水污染防治,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在全市开展提升污水收集率、污水处理率和处理达标率专项行动的决定》(重庆市总河长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持续巩固饮用水水源地、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21年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等专项行动成果,精准、科学、依法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重点水域。水质超标或恶化的国控、市控断面,御临河、后河等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长江入河排污口等。

(二)重点设施。沿江企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等。

(三)重点行业。医疗废水,餐饮废水,“三磷”企业等。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月15日前)。按照《渝北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渝北环发〔2022〕28号),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及抽查事项清单,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录入与标签管理等工作,通过系统随机抽取生成2022年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1月15日至11月底)。3月,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区河长办、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在长江、嘉陵江沿线开展水环境联合执法检查。1月15日至11月底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和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重点水域、重点设施、重点行业进行排查;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相关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16个、城市级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2年12月10日前)。根据执法检查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保持高压态势,防止问题反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执法监督责任,对发现问题建立台帐跟踪督促,确保整改到位。

(二)科学统筹安排。要结合日常投诉举报和2021年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合理安排时间,对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逐一核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三)规范检查行为。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防疫规定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检查。

附件2:

2022年大气及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围绕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的中心工作,抓细抓实大气、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监管执法,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推动大气、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按照问题导向、环保为民,改革引领、创新驱动的工作要求,持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和夜间施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推动大气、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大气执法监管。

1.重点时段:突出夏秋季O3、秋冬季PM2.5防控,全力推动PM2.5和O3协同控制、VOCS和NOx协同减排任务顺利完成。

2.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下滑明显的区域;区蓝天办发布的污染天气超标预警区域;群众投诉热点区域。

3.重点行业企业:一是以石化、化工、涂装、制药、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维修为重点的涉VOCs相关企业;二是以工业炉窑、锅炉为重点的涉NOx、颗粒物排放企业;三是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油站、储油库为重点的涉尾气污染点源;四是以混凝土搅拌站、货运码头、企业露天物料堆场仓库等为重点的各类堆场;五是以在建建筑工地,特别是有大面积裸土的工地为重点的施工现场;六是执法监测超标及蓝天督导帮扶反馈的问题突出、整改滞后、整改不力的工业企业。

4.重点任务:一是扎实开展涉气典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二是认真落实不利气象条件超标预警期间执法抽查;三是持续加强尾气污染执法监管力度;四是切实抓牢涉ODS生产、使用、销售企业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企业等其他大气污染执法管控。

(二)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监管。

1.重点时段:以“高中考”、市第六次党代会、党的二十大期间为重要节点,全年常态化开展。

2.重点区域:以城区在建建筑工地为重点。

3.重点任务:坚持“两降一升”的工作目标,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和高中考期间顶风违法的在建建筑工地,按照“帮扶整改一批、约谈督办一批、查处限批一批”的工作思路,分类开展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日常管理。定期分析群众投诉热点,积极通过部门联合座谈会、官网曝光违法典型、强化考核引领等方式,加压督促各责任方治问题、降投诉。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即日起至11月30日前)。要通过政务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平台,宣传专项工作目标、检查范围和检查重点。同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要求和群众投诉等反馈的各类涉气问题,在融合传统检查与无人机、在线监测监控等新型非现场检查手段基础上,有序开展辖区内大气及夜间施工噪声执法监管。

(二)督导帮扶(2022年5月-6月)。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开展高中考建筑工地夜间建筑施工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建筑工地环保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辖区执法监管情况。

(三)总结巩固提升(2022年12月)。及时总结专项工作举措,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保持高压态势,防止问题反弹。同时,对大气、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监管执法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创新的执法方式、引进的三方辅助执法等可推广经验进行提炼分享。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强化大气、夜间建筑施工监管执法、稳步改善大气、声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辖区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落实、组织有力。

(二)强化帮扶。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通过“送法入企”等执法服务,深入企业送技术、送方案、送政策,指导帮扶企业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三)科学执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充分利用无人机、在线监测、自动监控等科技手段提高非现场执法检查水平和问题发现能力;积极探索通过邀请主管部门骨干、技术专家、律师参与等方式,建立健全专案查办制度,增强案件办理的技术和法律支撑;认真落实执法“分类监管”“分类处置”要求,服务发展的同时,依法查处恶意违法行为,提高执法震慑。

(四)宣传引导。积极利用双微、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报道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及开展过程中行之有效的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和广大群众作用,推动实现多层次、常态化监督。

附件3:

2022年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专项执法

现场检查计划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工作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渝北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渝北环发〔2021〕146号)要求,持续开展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通过重点监管、认真摸排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犯罪线索,以专案经营的形式,实施精准打击,查处一批涉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大案要案,铲除非法收集、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链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涉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多发势头。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排,深挖违法犯罪线索。

1.畅通举报途径。充分利用“12345”举报热线等渠道,全面收集各类涉危险废物、土壤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2.深入排查摸底。通过日常双随机检查一是排查重点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单位、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巡察及审计通报涉危险废物的问题及点位,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危险废物突出问题。核实危险废物实际产生、处置种类、数量,建立健全排查清单,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如实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单位是否落实申报、备案、转移电子联单、经营许可等环境管理要求,深入挖掘相关问题线索。对利用处置去向明确的,协调相关地方进行抽查核实;对去向不明确的,严格追查,依法追究涉案企业的主体责任。全面收集跨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问题线索,启动跨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共同调查办理跨省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二是排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列入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重点建设用地地块。检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情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地块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二次污染防治、污染土壤转运处置、信息公开等情况;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重点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情况等。

3.核实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对2020年以来接到的涉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行政处罚案件,2021年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以及正在开展的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回顾,对疑难、复杂案件要现场核实后续整改情况。

4.加大远程执法手段运用。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对相关企业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加大远程巡视监控力度,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二)加大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要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管理台账,加强监管执法。一是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监督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危险废物管理主体责任,对环境影响评价或日常管理中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固体废物等,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和危险废物鉴别,根据鉴别结果及时变更固体废物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数量多、产生量大,或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多发或高发区域,要落实常态化网格监管。二是核查污染土壤修复处置终端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情况。对污染土壤贮存场地和处置设施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建设和改造,排污许可核发是否包含贮存和处置全过程进行全面清查。

加大对非法收集、运输、利用、处置铝灰渣、废矿物油、含油金属屑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跨区域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地块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擅自倾倒污染土壤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实施阶段(即日起至11月底)。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和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区内涉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打击行为进行排查,分类梳理发现的问题,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在停止排污前提下,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职责的问题,组织联合检查或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二)督导帮扶阶段(7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的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和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实行现场督办或挂牌督办。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31日前)。及时整理、分析、总结辖区内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例,从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程序规范、案卷说理明晰等方面挖掘案例的典型性、前瞻性,剖析难点和解决方法,提炼工作经验。同时,引导公众积极开展举报监督,及时或定期公开发布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登记造册,加强督办,确保件件有着落。2022年12月30日前,将总体工作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大信息公开。区生态环境局要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涉危险废物和污染土壤的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典型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要强化警示教育,制作典型案例宣传资料或警示片,通过集中培训或双微宣传等方式引导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学法知法守法。认真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群众主动发现、参与监督并积极举报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问题。

附件4:

2022年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排污许可

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环生态〔2020〕7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11号)《关于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中加强执法工作的通知》(执法函〔2020〕4号)《渝北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渝北环发〔2021〕14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提高全区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效,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守生态红线,依法查处涉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排污许可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自然保护地。

重点排查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及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巡视巡察发现存在问题的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发现存在问题的自然保护地和媒体曝光、审计通报或群众举报的自然保护地。打击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环节开展检查,重点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环评或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对于环境影响大、工艺复杂的建设项目,可以组织审批、监测、执法、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等共同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三)排污许可。

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监督检查相关要求,重点查处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逃避监管排污、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不正当手段获取排污许可证等违法行为。

将辖区内许可类、登记类排污单位纳入“双随机”执法抽查,其中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检查“全覆盖”。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22年3—11月)。及时将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并纳入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并推动问题整改。

(二)督导帮扶(2022年8月)。对关于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排污许可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督促指导,对环境违法犯罪线索进行现场检查督办。

(三)总结报告(2022年11月)。区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专项工作总结(附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及排污许可典型案例各1例)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执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督促问题整改。

(三)强化联动。区生态环境局与其他相关部门、科室要建立联络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和共同参与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信息共享。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及时梳理并反馈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排污许可现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附件5:

2022年核与辐射执法检查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认真落实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强化规范管理,严控安全风险,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突出监管重点,做到放射源安全受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辐射污染物排放受控,切实保障核与辐射安全。

二、名录库范围及双随机抽取原则

(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市区级发证核技术利用单位和2019年至2021年市、区级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

(二)企业抽取原则。核技术利用单位按照风险大小分为特殊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现场伽马探伤单位为特殊监管对象,按照每年200%比例抽取(每年检查2次),使用放射源单位和工业加速器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每年100%比例抽取(每年检查1次),其余医疗和工业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单位为一般监管对象按照每年20%比例抽取(一个辐射安全许可证周期内检查1次),辐射类建设项目按照10%比例抽取。

三、工作任务

重点排查法律法规要求的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等相关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备案、环评、验收等手续履行情况,以及上次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提出问题和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放射源,放射性“三废”是否按规定处理,辐射安全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和自主验收情况,以及其它辐射类违法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1月15日前)。按照《渝北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渝北环发〔2021〕146号)要求,通过系统随机抽取生成执法检查计划表。

(二)现场检查及整改阶段(2022年1月15日—11月底)。按照计划清单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涉源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督促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主动报告、妥善处置、未造成污染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企业加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反馈,针对重点问题组织“回头看”跟踪整改进度,最后形成重庆市核与辐射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三)工作总结(2022年12月10日前)。根据执法检查情况,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主要包括综述本年度核与辐射安全与防护“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分析预测下一年度核与辐射安全形势发展的总体态势,研判核安全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点,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具体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执法监督责任,同时做好现场检查普法教育和帮扶企业,督促企业落实核与辐射安全主体责任。

(二)科学统筹安排,突出检查重点。执法人员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和上年度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研判被检查单位核与辐射安全状况,合理安排时间,围绕排查重点内容,对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逐一核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三)规范检查行为,提高素质能力。检查过程中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防疫规定和核与辐射安全防护相关规定,注重强化业务素质,提高操作“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系统的水平,现场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内容和规范流程开展检查。

附件6:

2022年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

现场检查计划

为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12号),持续打击全市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行为,持续保持打击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的高压态势,建立健全自动监控运行和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自动监控数据真实准确成为常态。基本形成企业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良好风气,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真实准确,为环境管理发挥大数据分析、预警和哨兵作用。

二、工作任务

检查全区涉水、涉气重点单位。重点单位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和许可证要求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单位。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月15日前)。

结合年度和季度执法工作安排,将涉水、涉气重点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强化自动监控数据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核查的结合。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1月15日至11月底)。

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突击检查等方式组织区内重点单位自动监控执法检查,重点打击重点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监测设施运维单位、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执法检查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针对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可疑的涉水、涉气重点单位开展现场检查。

2.检查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包括使用的自动监控设备是否满足国家计量器具认证要求。

3.重点对排污口采样设备进行检查,确定采集的样品是否能够代表企业的排污状况。

4.现场询问了解企业工艺及生产情况,查看自动监控相关数据,根据物料衡算等经验判定数据是否符合逻辑。

5.核对自动监控设备、数采仪及市监控中心平台三方数据是否一致。

6.查看参数设置及验收资料档案,调阅现场参数设置,看与备案材料是否一致。

7.调阅运行维护记录,故障记录、备品备件更换记录等资料,判定是否存在问题。

8.采取标气标液测量、手工比对、便携式设备测量等方式,快速判定设备测量的准确性。

9.采取改变生产负荷,启停治理设施等方式,观察自动监控数据变化情况,快速判定自动监控数据是否存在造假嫌疑。

10.调阅企业流量及排放量等数据,与其生产状况和污染物产生量等进行核对,是否存在排污量异常,私设暗管,偷排、漏排等严重违法行为。

(三)强化经验总结(2022年12月10日前)。

根据执法检查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保持高压态势,防止问题反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分工协作。

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检查小组成员间应加强分工协作。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执法人员主要负责查处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及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环境监测人员主要提供监测技术支持;各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规范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采取突击检查方式,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检查过程中坚决排除干扰,不徇私情,秉公执法,确保结果公平、公正。

(三)加强部门联动。

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通力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重大案件会商。生态环境部门及时获取案件线索,执法、监测等人员应第一时间共赴现场开展调查,依法将犯罪案件移送公安和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调查。检察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要及时审查,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及时受理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并及时立案侦查,用足专业手段固定证据、查清事实。

(四)加强宣传及典型案例报道。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强化警示教育,制作典型案例宣传资料或警示片,通过集中培训等方式宣传引导相关企业学法知法守法,重点针对偏僻山区、交界区域的城乡居民开展宣传活动。认真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保护机制,引导群众主动发现、参与监督并积极举报相关问题线索,不断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五)严肃结果运用。

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区环保执法支队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适用行政拘留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涉嫌污染环境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排污单位通过直接或间接向污水中投放氯酸钠等强氧化剂,对在线自动监测数据造成干扰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超标排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要严厉打击第三方运维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依照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方运维单位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弄虚作假,涉嫌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涉事的运维单位、设备厂家向社会曝光。

(六)严格执行纪律。

各现场检查组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六不准”,不得向排污企业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7:

2022年川渝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工作计划

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深化川渝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四川省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 四川省广安市水务局跨省流域上线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经双方商议,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四川省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 四川省广安市水务局跨省流域上线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完善构建川渝两地生态环境执法“无缝对接”体系,联合查处一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扎实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工作走深走实。

二、工作任务

(一)重点区域。渝北区与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

(二)重点内容。重点检查工业企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行业标准执行等情况,危险废物收集、存储、转运情况。治污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果是否达到管理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是否到位,相关台账记录等管理要求是否落实到位等。

三、工作安排

联合执法(即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渝北区与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对相邻地域的工业企业等开展现场检查,具体检查企业名单由双方会商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严肃工作纪律。联合检查期间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委实施意见精神,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开展与联合执法检查无关的活动。做好个人疫情防护工作,并确保工作期间行车及人身财产安全。

(二)加强信息互通。要用好并深化联合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及时通报交换交界区域敏感点位、重点污染源运行管理情况及污染排放信息;强化相邻地区联合执法,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移交总结上报。通过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双方执法部门签字确认后,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处理。2022年12月15日前,将联合执法工作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四)加强宣传报道。要丰富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规政策,组织新闻媒体进行伴随式采访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赢得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根据需要,对联合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梳理、曝光,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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