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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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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0-00245 
    • [ 发文字号 ]
    • 渝环〔2019〕19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 2020-07-24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万盛经开区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水利局,农业农村委,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8〕43号),规范本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共同制定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林业局

2019年9月26日

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8〕4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关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以下简称“损害修复项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受赔偿权利人指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负责损害修复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修复项目,是指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等确定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赔偿义务人自行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的修复项目(以下简称“原位修复项目”);

(二)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替代修复项目(以下简称“替代修复项目”)。

第五条  实施原位修复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磋商赔偿协议或诉讼裁判文书要求,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含环境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报送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

(二)赔偿义务人可自行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委托第三方机构修复的,应当在修复施工合同中约定修复方案预定目标及修复责任;

(三)赔偿义务人在修复施工结束后,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提请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后评估;

(四)通过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在本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开修复效果,该修复项目完成。

修复过程中确有必要对修复方案进行调整的,赔偿义务人需组织并通过专家评审后实施,并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报送变更内容。

第六条  实施替代修复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建〔2018〕293号)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资金预算;

(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

(三)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按相关要求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修复施工单位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在修复施工合同中约定修复方案预定目标及修复责任;

(四)修复施工结束后,修复施工单位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提请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后评估;

(五)通过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在本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开修复效果,该修复项目完成。

修复过程中确有必要对修复方案进行调整的,修复施工单位组织并通过专家评审后实施,并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报送变更内容。

第七条  实施原位修复的赔偿义务人或实施替代修复的施工单位应在修复施工前,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提交修复施工合同、修复施工计划(包括修复资金安排、修复进度安排和修复目标)等材料。

第八条  修复施工单位应根据修复方案进行施工,加强修复施工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

第九条  生态环境修复施工结束后,实施原位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和实施替代修复的施工单位应编制修复全过程总结报告和施工全过程台账,并报送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施工全过程台账一般包括:

(一)修复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设施运行记录、污染排放监测记录、修复工程竣工记录等相关资料;

(二)工程监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记录、监理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相关图件。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布置图、修复范围图、污染修复工艺流程图、修复过程影像记录等。

第十条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后评估。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后评估认为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未达到修复方案预定目标的,原位修复项目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修复方案预定目标继续修复,替代修复项目由替代修复施工单位按照修复方案预定目标继续修复,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第十二条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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