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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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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1-00089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发〔2020〕95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1-04-08 
    • [ 发布日期 ]
    • 2021-04-08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环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环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环境行政执法规范用语》的通知

渝北环发〔2020〕95号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环境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环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管理制度》《环境行政执法规范用语》的通知

各科(室),站、队: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环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环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环境行政执法规范用语》,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日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环境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依法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场检查,是指环境执法人员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实施的检查,主要包括执法支队环境执法现场检查、监测站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测、局机关科室监督检查等行政检查行为。

第三条 除确需排污单位参加的现场检查外,均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排污单位通风报信。

第四条 对列入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的排污单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其他排污单位的检查频次,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执行。

第五条现场检查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排污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应当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排污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检查或者隐瞒及提供虚假情况。排污单位通过不开大门、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资料以及拖延、围堵、滞留环境执法人员等方式,逃避执法检查、侵害行政机关现场检查权,致使环境执法人员不能及时进入现场的,视为拒绝检查,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进入现场检查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启动司法联勤联动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对排污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非紧急情况下实施的现场检查,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

· 梳理必需的移动执法设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和相应的法律文书,在夜间、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和建筑工地、偏远山区等特殊地区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 收集排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应急预案等基础资料和数据,对资料进行研究,掌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安全等情况,梳理检查思路,提高检查效率,避免检查漏项。

紧急情况下实施的现场检查,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梳理上述资料。

第八条 环境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排污单位厂区布局、生产工艺流程、重点产污节点等实际,确定合理的检查路线,检查全部生产车间、污染防治和应急防控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一)查排污单位的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企业监测记录等相关资料,看厂区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厂区外烟囱排放、排口出水和周围水体等情况。

(二)检查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及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环境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第九条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录音、询问、文字记录、勘察和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全程摄影、摄像和其他有关材料收集、取证等措施。执法支队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

第十条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巡查、自然保护区检查等,可以对检查程序进行简化,但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应当按照《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相关规定,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污单位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不属于本机关或者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环境执法人员应当按照《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制度》相关规定,对现场检查的相关信息依法公开。

第十四条 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总结,梳理不同行业的现场检查要点,提高现场检查效率。

第十五条 环境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环境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环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案卷收集和管理工作,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行政执法案卷是指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并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环境行政执法案卷包括行政处罚案卷、查封扣押案卷、限产停产案卷、按日连续处罚案卷、移送行政拘留案卷、移送涉嫌犯罪案卷。

第三条 环境行政执法案卷由专人负责统一集中管理,及时登记接收、查阅、借阅情况,实行严格的接收、查阅、借阅登记制度。

第四条 未办结归档的环境行政执法案卷,由案件承办人自行保管,已归档案卷由执法支队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结案后30日内,将全部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并交由执法支队办公室保管,专人负责将环境行政执法案卷全部扫描后录入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的下列材料,应当归入案卷:

(一)文书: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5.案件调查报告;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7.申请人提出听证的申请书或者本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文书;8.行政处罚决定书;9.送达回证;10.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11.交办函、移送函等;12.行政强制的相关法律文书、文件等;13.行政复议申请书、诉讼起诉状、答辩状、送达回证及相关法律文书等;14.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等;15.其它文件、法律文书等。

(二)证据:1.书证、物证;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存储卡等);3.证人证言;4.当事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监测报告等);6.案件来源为移送、举报的,移送、举报材料等;7.其他证据资料。

第六条 执法支队办公室应当定期清理已经结案归档的环境行政执法案卷,对办理超过一年且不属于当年度的环境行政执法已归档案卷应当及时转移至档案室保存。档案室存档的环境行政执法案卷由专人负责保管,查阅、借阅时按档案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查阅、借阅手续。

第七条 环境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号。

案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二)立案审批表及案源材料;(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四)视听资料;(五)调查询问笔录;(六)书证材料;(七)监测报告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九)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十一)听证笔录;(十二)复查材料;(十三)案件调查报告;(十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十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十六)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十七)行政执法公示材料;(十八)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材料;(十九)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及送达回证;(二十)强制执行申请书;(二十一)结案表;(二十二)其他有关材料等。

第八条 环境行政执法案卷的查阅、借阅程序遵照以下规定。

(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局机关科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环境行政执法案卷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环境行政执法案卷,查阅、借阅环境行政执法案卷只能以摘抄、复印的方式,不得对原始环境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涂画。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单位因需要查阅环境行政执法案卷时,必须持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正式公函(包括介绍信等),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不得将原件借离本单位,需要摘抄、复印环境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的,应当由环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人员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并由案卷保管人负责翻阅和复印。不得将案卷交予外单位人员查阅案卷中的涉及举报、内部审批和讨论研究方面的案卷材料。

(三)行政相对人需要查阅环境行政执法案卷的,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级单位、部门因考核、评比等需要案卷原卷的,案卷管理人员应作好登记和交接手续,并作好到期催还工作。

第九条 环境行政执法案卷查阅、借阅完毕后要即时归还。当面查阅的应在查阅后立即归档,外借的须在借阅期限内归还。

借阅期限原则上不超7日。借阅人必须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和有关保密规定,案卷借阅期间该案卷使用用途不当或有关信息泄露等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借阅人负责。

第十条 环境行政执法案卷借阅实行谁借谁还,严格要求借阅人执行本制度,不允许私自流传案卷资料,若案卷遗失或破损,责任由借阅人负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环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收集和管理工作,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结合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通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功能的设备以音频、视频、图片等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

第三条执法音像记录由专人负责统一集中管理、严格保密,及时登记接收、调阅情况,实行严格的接收、调阅登记制度。

第四条以下行政执法事项,应该进行执法音像记录:

(一)现场检查(勘察)、实地核实、调查取证等执法事项;

(二)实施查封扣押、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措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环境保护禁止令;

(三)送达执法文书;

(四)通知相关人员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约谈、询问和相关人员申请的听证等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

(五)与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容易产生争议的其他现场执法事项按照《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进行。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六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执法支队配备执法记录仪,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等要求使用;局机关科室可以使用具有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功能的设备以音频、视频、图片等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

(二)现场取证照片应全面体现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主要生产及排污设备布置、污染物排放途径、污染物处置地点,如进行了采样,还应当体现各采样点位的位置,并与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等内容保持一致。

(三)现场录像应当对主要事实和证据拍摄完全。现场录像要清晰拍摄相关主体,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如果需进行采样,对采样人员也要拍摄。拍摄人需对现场情况同步说明,画面中应当出现被检查单位的代表。

第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环境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检查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电量是否充足、储存空间是否足够、时间是否校准,确保能够准确、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 环境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XXX、XXX,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我们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音像记录和其他设备音像记录按要求存储至执法专用存储器保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执法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制作《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条 执法音像记录最少保存1年,1年后,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进行清除处理。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结案前,原始音像记录应同步保存,其他原始音像记录执法人员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进行清除处理。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调用执法音像记录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存档的音像记录。

非本机构(单位)人员需要调取执法音像记录记录,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记录后,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行政相对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音像记录的,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音像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工作制度,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音像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音像记录的,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因不进行执法音像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音像记录造成严重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环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

执法 事项

记录载体

记录 场所

记录内容

记录人

1

现场 检查

执法记录仪、执法文书、移动执法设备

检查 场所 现场

对进入检查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正反面记录)、实地核查过程、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和当事人拒绝检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制作检查笔录

执法人员

2

调查 取证

执法记录仪、执法文书、移动执法设备

检查 场所 现场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制作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

3

先行登记保存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执法文书、移动执法设备

取证 现场

对现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和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执法人员

4

陈述、申辩和听证

执法记录仪、执法文书、移动执法设备

陈述申辩及听证场所

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当事人来执法支队当面陈述申辩的,对陈述申辩全过程进行记录

执法人员

5

对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核查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设备

核查 现场

对改正的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执法人员

6

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

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设备

执法 现场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全过程记录。

执法人员

7

送达 过程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移动执法设备

送达 现场

对直接送达的宣告、签字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留置送达的,对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情况,说明送达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全过程进行记录。

执法人员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环境行政执法规范用语

一、日常文明用语

你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二、环境执法规范用语

1.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或其他人既要态度温和,又要不失威严,用语要慎重、严谨,对人要尊重和理解。严禁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严禁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辱骂他人;严禁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语言。

2.要注意讲普通话,把握接触环节,讲究用语分寸。

3.现场接触被检查对象时,应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你好,我们是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XX和XX,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正反面),请查看。”

4.与负责人接触时:“请问你是本单位(项目)的负责人吗?你好,我们是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的XX和XX,我们正在依法执行检查任务,请你给予配合”。

5.开展执法检查前,应当先告知检查对象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执法检查,了解有关情况,并进行录音录像,请你配合并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调查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你有权对本次调查询问提出陈述、申辩。请问你申请回避吗?”

6.调取物证、书证时:请你提供以下资料(物品):“......”。

7.口头责令改正:“经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在××日内整改好”。

8.对方语速过快时:“对不起,请你说慢一点”。对方口齿不清时:“对不起,我刚才没听清楚,请你重复一遍好吗?”

9.询问、检查(勘察)等笔录制作过程中,用语应温和而不失威严,逻辑性强,紧紧围绕环境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问话。严禁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语言。

10.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你有提供证据(和/或如实陈述)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11.检查、询问或提供书证完成后,应告知:“以上记录(提供的资料)请你阅读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定。”

12.直接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时,应全文宣读,并告知:“这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请签收”。

13.对方拒绝签收时:“对不起,由于你(单位)拒绝签收××文书,现在,我们只能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文书留置送达,请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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