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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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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7339603402/2021-00129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商〔2019〕20号 
    • [ 主题分类 ]
    • 商贸、海关、旅游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商务委 
    • [ 生成日期 ]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 2019-03-28 

重庆市渝北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买渝北卖渝北”乡村振兴电商九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企业:

《“买渝北卖渝北”乡村振兴电商九条》已经区政府专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推动农村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脱贫攻坚。


重庆市渝北区商务委员会

2019327


买渝北卖渝北”乡村振兴电商九条


根据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全国、全市电商扶贫工作会精神,为了促进我区农产品上行,切实搞好农产品触网销售,突出抓好农村电商产业链发展和关键环节,助力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推动农产品“买渝北卖渝北”,特制定“买渝北卖渝北”乡村振兴电商九条。

第一条 支持各镇农村电商发展

对镇实施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提档升级、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电商人才培训、特色农产品包装宣传推广、电商精准扶贫等农村电商项目,按项目投入总资金的8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

第二条 支持镇村电商服务站点发展

一是对区内电商企业在镇、村新建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正式运营1年(含)以上且本地农产品线上销售额不低于10万元的(含10万元,销售金额以平台交易记录、物流单据、支付凭证和产品来源证明材料为准,下同),按照站点建设实际投入资金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站点建设前须报区商务委审批备案。二是对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超过20万元(含)的站点负责人给予2万元奖励;超过10万元(含)的给予1万元奖励。三是对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超过20万元(含)的站点负责人购买的小型电商物流车辆,按购车总额的80%进行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三条 支持农村电商物流体系建设运营

一是对本地农产品电商渠道年发货量1万单以上的(含1万,发货量以物流清单、电商平台交易记录、支付凭证和产品来源证明材料为准,下同)区内物流企业、区内农村电商企业购置的普通物流配送车、冷链物流运输车,按购车总额的6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8万元/辆、10万元/辆;对新建的冷库等仓储设施,按其建设费用的6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此项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项目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二是对覆盖全区5个镇(含)以上且本地农产品电商渠道年发货量1万单以上的区内物流企业,对其收集本地农产品进城的快递单给予物流补贴,茨竹、大湾、统景、大盛、洛碛5镇本地农产品上行件按1/单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各镇按0.5/单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年。

第四条 支持农村电商主体发展

一是对年度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50万元(含)以上的区内电商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给予线上销售金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二是对农村电商企业参加的线上线下促销活动,按活动参加费用(包括平台使用、场地租赁、展台设计搭建、活动宣传推广等费用,不含销售让利、本企业人员工资支出)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三是对区内电商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贫困户个人网店电商上行的本地农产品,按1/单标准给予物流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

第五条 支持农村电商人才培养

积极开展电商人才培训,对区级部门组织的20人(含)以上的农村电商带头人、创业青年等群体的专题培训班,按照区内培训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电商培训须事前报区商务委备案,申报时需提供培训方案、参训人员签到名单、专家名单、费用凭证等。

第六条 支持电商扶贫

一是支持建卡贫困户(包括2014年后完成脱贫的贫困户,下同)开办个人网店销售本地农产品,对新开网店(包括多个网店)且有交易实绩的,给予一次性网店开设补贴1000元;运营6个月(含)以上的,再按网店销售额的20%给予销售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二是支持各类电商平台开设扶贫产品专区、专栏、专店,采购销售贫困户自产农产品,经认定后,除享受第四条之外按贫困户农产品销售额的10%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三是对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扶、帮助贫困户按期脱贫的各类电商主体,除享受第四条之外,再按贫困户农产品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

第七条 支持农村电商社区体验示范店发展

支持通过电商渠道年销售本地农产品100万元(含)以上的区内电商企业开设自营农村电商社区体验示范店,正式运营一年以上且本地农产品销售额30万元(含)以上的,按店铺装修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个;按店铺实付租金的2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年。对开设多个示范店的电商企业,店铺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年。

第八条 资金申报、审核、验收及拨付要求

对同时享受区内多个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不得重复享受。对于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包括站点负责人)的补贴(奖励)资金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经过初审后统一向区商务委进行申报,资金统一拨付给所在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补贴(奖励)资金的规范使用。上述资金的申报、审核、验收及拨付须严格按照《重庆市渝北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北商201688号)、《渝北区商务局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验收管理细则(试行)》(渝北商2017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施期限

本支持事项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本支持事项自201911日起实施,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渝北区农村电商产业园入驻企业扶持方案自201911日起废止。


名词解释

    1.买渝北卖渝北:一是渝北电商主体主要销售渝北本地农产品,并通过多种方式吸引客商通过网上渠道购买渝北本地农产品;二是渝北电商主体购买渝北农户的产品卖到渝北市民的手中。

2.渝北本地农产品:渝北辖区内11个镇生产的初级农产品。申报时需提供产品来源佐证材料。从农户处收购,需提供农户签字加盖手印的收购清单(包括农户姓名、联系方式,产品品类、重量、单价、总价,收购地点、时间,支付方式等)和款项支付凭证或交易截图,现金支付需提供现场照片;从种养殖大户或农业企业处收购,需提供采购合同、清单和交易支付凭证。上述资料需加盖所在村村委会印章,村委会对产品原产地和交易的真实性负责。

3.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具有商城、消费者、产品、物流四要素。

4.电商主体:运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自有产品(或代理他人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其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50%以上的各类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和个人(农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除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外,其余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5.农村电商服务站点:(1 镇级服务站点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村级服务站点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2)建立或引进设立至少1个物流配送点;(3)指导至少1人或1个专业合作社开设电商网店;(4)配备电脑、电子秤等设施设备;(5)开通网络宽带及Wi-Fi;(6)根据区商务委要求安装统一的门牌、内部标识标牌。

6.农村电商社区体验示范店:1)店铺由企业自有或租赁(租期不少于3年);(2)经营面积(以房产证的实际面积为准)大于50平方;(3)本地农产品产品销售额不低于店铺总销售额的60%;(4)建立或引进设立至少1个物流配送点;(5)店铺内有专人从事线上下单业务;(6)根据区商务委要求安装统一的门牌、内部标识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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