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繁體版| 智能机器人| 登录 | 注册
重庆市渝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您当前的位置:政策问答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21-12-07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27府发2011〕106号)的有关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每服役 1 年不低于退役时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安置政策如有新规定,以调整后的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