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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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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文化旅游委 
    • [ 生成日期 ]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3 

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文综罚字〔2021〕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文综罚字〔2021〕34号


当事人:尖锋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500112005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阳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石路128号二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11月11日15时20分至2021年11月11日15时50分,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尖锋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到渝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渝北)文综检(勘)字〔2021〕3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法人阳峰《调查询问笔录》。3、法人、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和网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案件证据提取单。6、现场检查视频资料。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渝北区文化市场执法支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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