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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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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530660N/2021-00035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区医保行处罚〔2021〕1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医保局 
    • [ 生成日期 ]
    • 2021-12-22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2 

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庆福医院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13

2019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移送检察建议书(渝北检行公201950011200002号),要求查证当事人涉嫌伪造病历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经询问当事人法人任**(身份证:512223********0041),查实当事人存在通过“虚构医疗(涉及金额23108.19元)”、“虚增费用(3108.25元)”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26216.4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追回违规费用26216.44元(贰万陆仟贰佰壹拾陆圆肆角肆分),处5倍罚款131082.20元(壹拾叁万壹仟零捌拾贰圆贰角)。

本机关在作出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或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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