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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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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530660N/2021-00036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医保处字〔2021〕第 2 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医保局 
    • [ 生成日期 ]
    • 2021-12-22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2 

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510224********6833

住所或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

本机关于202011-20211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2020629日,在大盛镇顺龙村给游**搭(盖)房屋时,不小心从墙上摔下受伤。该工程项目是由唐**承包、承建,其弟唐**也有部分股份。受伤后,唐**等人合谋,与当事人本人及其家人商议,共同伪造了具体受伤事实及经过,并由当事人签写了《重庆市渝北区**医院医疗保障意外伤害受伤原因申请表及承诺书》(时间:2020630日)。2020716日,当事人出院,本次受伤报销医疗保障基金共计12253.75元。

20201123日,当事人到渝北区医保局主动交代了违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事实,并要求退回相关款项20201125日,当事人妻许**和女儿曹*也主动到渝北区医保局交代了当事人违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事实,并提供相关录音资料。随后,渝北区医保局开展相关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12253.75元的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自述**、唐*****、游**等人叙述,及相关录音、病历资料等证据为凭,查实当事人存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本机关在作出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20201123日,当事人本人到渝北区医保局主动交代了违规骗取保险医疗保障基金的事实,并要求退回相关费用;20201125日,当事人之妻许**女儿也主动到渝北区医保局交代了当事人违规骗取保险医疗保障基金的事实,并提供相关录音资料。

由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12253.7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交到医疗保障账户

收款银行:农行重庆锦湖支行户名: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      

账号: 3111110104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或者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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