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530660N/2021-00037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医保处字〔2021〕第 4 号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医保局
-
- [ 生成日期 ]
- 2021-12-22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2
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唐**
身份证号:510224********6734
住所或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021年1月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2020年6月29日,曹**在渝北区大盛镇顺龙村给游**搭(盖)房屋时,不小心从墙上摔下受伤。该工程项目是由当事人承包、承建,当事人弟唐**也有部分股份。曹**受伤后,当事人和唐**、游**等人合谋,与曹**及其家人商议,共同伪造了具体受伤事实及经过,并由曹*签写了《重庆市渝北区**医院医疗保障意外伤害受伤原因申请表及承诺书》(时间: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16日,曹**出院结账,将本由当事人和唐**全权负责的3万余元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基金报销12253.75元。
2020年11月23日,曹**到渝北区医保局主动交代了违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事实,并要求退回相关款项;2020年11月25日,曹**妻子许**和其女儿曹*也主动到渝北区医保局交代了与当事人合谋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事实,并提供相关录音资料。2020年11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笔录询问,当事人本人、唐**、游**等3人合谋,拒不如实交代相关问题,做虚假陈述。随后,渝北区医保局开展相关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合谋骗取医疗保障基金12253.75元的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当事人本人自述,曹**、唐**、曹*、许**、游**等人叙述,及相关录音、病历资料等证据为凭,查实当事人存在合谋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本机关在作出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当事人唐**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由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240.38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或者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 2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