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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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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04308G/2021-0045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生成日期 ]
    • 2021-11-10 
    • [ 发布日期 ]
    • 2021-11-11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营造建筑领域经济的良好发展氛围,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又要切实保障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结合渝北区实际,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于2017年8月10日印发了《重庆市渝北区建筑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渝北城乡建〔2017〕225号)文件。根据国务院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等7部委2021年8月17日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明确了相关单位、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我委原(渝北城乡建〔2017〕225号)文件中相关条款已不适应新的文件规定,故拟废止2017年8月10日印发的《重庆市渝北区建筑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渝北城乡建〔2017〕225号)文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废止该文件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截止日前提出。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宝桐路1号(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邮编:401120)。来信请注明“《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447253749@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


附件:1.《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务院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等7部委2021年8月17日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明确了相关单位、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我委原(渝北城乡建〔2017〕225号)文件中相关条款已不适应新的文件规定,决定对《重庆市渝北区建筑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渝北城乡建〔2017〕225号)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2


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结合渝北区实际,区住房城乡建委起草了《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情况,对我委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调整。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等7部委2021年8月17日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鉴于2017年8月10日印发的《重庆市渝北区建筑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适用期已过,决定对《重庆市渝北区建筑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渝北城乡建〔2017〕225号)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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