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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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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04308G/2021-00418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建罚[2021]第53-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生成日期 ]
    • 2021-10-09 
    • [ 发布日期 ]
    • 2021-10-0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建罚[2021]第5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建罚[2021]53-1号


当事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宝利

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北段158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渝北区两路组团A分区A122-1、A122-2、A122-3地块承担施工的“渝北区两路组团A分区A122-1、A122-2、A122-3地块项目(A122-1地块一标段)”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主要证据有:

1、被处罚人及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2、被处罚人及建设单位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3、施工合同(1份);4、中标通知书(1份);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6、影像资料光盘(1张);7、陈杰的劳动合同(1份);8、授权委托书(1份)。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施工;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渝北区行政服务大厅住建委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 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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