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关怀版| 繁體版| 智能机器人| 登录 | 注册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您当前的位置:行政处罚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04308G/2022-00002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建罚[2021]第7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生成日期 ]
    • 2022-01-01 
    • [ 发布日期 ]
    • 2022-01-07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建罚[2021]第7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建罚[2021]第76号


当事人:广东裕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恩银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社区大井头莞温路204号汇众中心B栋2层203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重庆市渝北区两路G分区G28-3/02地块承担施工的“两路G28-3/02地块新建学校工程”的工程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被处罚人及监理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2、被处罚人及监理单位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份);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6、现场照片(4张)。

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施工;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渝北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缴纳罚款。

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本金。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