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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您当前的位置:行政处罚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04308G/2022-00003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建罚[2021]第9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生成日期 ]
    • 2022-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2-01-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建罚[2021]第9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建罚[2021]第97号


当事人:重庆银鑫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鑫政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9号莲花半岛6幢负-1层-25层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宝桐路9号经营的“银鑫世纪酒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1、被处罚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2、被处罚人及排水中心回兴站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现场视频(1份);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渝北区行政服务大厅住建委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本金。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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