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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04308G/2022-00007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建罚[2021]第11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生成日期 ]
    • 2022-01-17 
    • [ 发布日期 ]
    • 2022-01-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建罚[2021]第1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建罚[2021]第114号


当事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智繁

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万顺路252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重庆市渝北区两路组团F分区F23-2地块承担施工的“两路组团F分区F23-2地块项目”的工程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被处罚人及监理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2、被处罚人及监理单位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份);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6、现场照片(2张)。

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施工;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到渝北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缴纳罚款。

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本金。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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