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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04308G/2022-00011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建罚[2021]第11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生成日期 ]
    • 2022-01-20 
    • [ 发布日期 ]
    • 2022-01-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建罚[2021]第1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建罚[2021]第115号


当事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宪川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渝北区龙头寺承担设计的“观音桥F1-1-2/03地块小学新建工程”消防工程中,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被处罚人及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2、被处罚人及施工单位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3、专家意见表(1份);4、施工合同(1份);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渝北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缴纳罚款。

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本金。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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