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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04308G/2022-00012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建罚[2021]第9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生成日期 ]
    • 2022-01-20 
    • [ 发布日期 ]
    • 2022-01-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建罚[2021]第9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建罚[2021]第94号


当事人 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敏

址: 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政府办公楼第七层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渝北区空港新城承建的“鹿山府(F35-2-2地块)1至13号楼、1号电梯、地下车库”工程施工现场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主要证据有:

1、被处罚单位、监理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2、被处罚单位、监理单位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视频资料(1张);5、施工合同(1份)。

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特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施工;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渝北区行政服务大厅住建委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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