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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龙塔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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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7958876282/2021-00059 
    • [ 发文字号 ]
    • 龙塔街办发〔2020〕57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龙塔街道 
    • [ 生成日期 ]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 2021-04-28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龙塔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龙塔街道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塔街办发〔202057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龙塔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龙塔街道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各办(中心、所、站、大队):

《龙塔街道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龙塔街道办事处

2020年4 月16日

龙塔街道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工程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国家计委30号令)等法律法规及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及其相关的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办(中心、所、站)、社区及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投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要求

本办法所指工程包含: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配套服务项目(如施工设计、监理、造价、勘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工程单项合同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业务部门提出具体施工实施方案,报办事处主任审批,由分管领导组织业务部门,按现行资质管理要求,择优选择确定施工队伍。

第四条工程单项合同额在3-5万元(不含5万元)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业务部门提出具体施工实施方案,经项目会审组会审,报行政办公会审议后,由分管领导组织业务部门,按现行资质管理要求,择优选择确定施工队伍。

第五条工程单项合同额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业务部门提出具体施工实施方案,经项目会审组会审,通过行政办公会后,提请街道党工委会或财经领导小组会研究决定,由分管领导组织人大办、党政办、财政办和业务部门,按现行资质管理要求,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队伍。

第六条工程单项合同额在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业务部门提出具体施工实施方案,经项目会审组会审,通过行政办公会后,提请街道党工委会研究确定最高限价、招标方式等重大事宜。

第七条工程单项合同额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业务部门提出具体施工实施方案,经项目会审组会审,通过行政办公会后,提请街道党工委会研究确定最高限价、招标方式等重大事宜。按照区发改委《关于调整政府投资小额项目备案流程的通知》要求,业务部门须在项目开工实施前报区发改委备案。

第八条工程单项合同额在100-40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领导提出,经项目会审组会审,通过行政办公会后,再提请街道党工委会研究,由业务部门向区发改委申请立项,批复同意后,按区发改委《关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额度的通知》(渝北发改投〔2018〕20号)及《渝北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备选承包商随机抽取实施细则(试行)》(渝北发改〔2017〕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九条工程单项合同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分管领导提出,经项目会审组会审后,提请街道党工委会研究,由业务部门向区发改委申请立项,批复同意后,按区委、区政府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相关制度,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施工队伍。

第三章工程项目价格确定

第十条3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业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并确定价格,交由分管领导审核,再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再确定施工单位进行实施。

第十一条3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业务部门提出具体施工实施方案或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设计方案进行造价,交由分管领导审核,再由街道会审组进行会审确定限价,并按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会审

第十二条会审要求

凡3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必须进行会审。

第十三条会审的组织

由分管财政办的领导牵头组织成立项目会审组,成员由人大办公室、党政办、财政办相关人员进行会审,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参与介绍情况,会审结果通报给项目部门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会审的内容

(一)该工程项目价格是否合理;

(二)该工程项目方案是否科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三)该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五章招投标基本程序和办法

成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由该项目建设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街道党政办、人大工委办公室、财政办负责人等组成。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按以下程序及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发布招标公告

(一)招标公告一般应由以下内容组成: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以及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质)登记要求,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报名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事项。

(二)招标公告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发布。

(三)招标公告请业务部门及时通过街道办事处大厅《公告栏》公布,并交党政办、劳保所通过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大厅LED显示屏发布,发布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编制招标文件(样本见附件2:龙塔街道×××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应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投标须知: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以及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质)登记要求,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报名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事项;评标办法和标准、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一)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投标函和附件、履行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二)图纸或者其他应该提供的资料、投标报价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内容。

(三)技术条款:包括招投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工期、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间。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接受报名

(一)公开招标。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单位资质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单位介绍信、单位业绩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公告规定资料参加报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部门应做好报名登记工作。

(二)竞争性谈判。可参照前一款的规定接受报名;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上约定在开标当天某个时段带标书签到作为报名。

第十八条资格(质)审查

(一)由分管领导组织业务部门对所有参加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质)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查结果并通知所有投标人。竞争性谈判报名采取第二种方式,开标当天进行资格 (质)审查,不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质)的,取消其投标资格,符合条件的资质投标人如果少于3家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二)审核已报名企业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审核内容如下:(1)营业执照;(2)资质条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4)业绩要求;(5)企业信誉度;(6)项目经理资质;(7)企业相应机具设备拥有量;(8)市外企业必须具有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9)近三年企业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是否满;(10)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单位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踏勘现场

根据招标项目情况,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现场交底),并进行招标答疑。

第二十条投标

(一)各竞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规范制作标书,密闭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带到开标评标会场,于开标前30分钟内交项目实施部门。

(三)缴纳投标保证金。开标前,投标人应按规定向财政办缴纳投标保证金(不计息),其金额以招标公告为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在开标前存入街道指定的账户,且交款人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未中标的,其保证金在开标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开标

(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公开进行。

(二)开标由项目建设分管领导主持,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

(三)开标要求:(1)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及注意事项;(2)项目部门公布收取的投标文件;(3)监督人员验证参加投标人身份证明是否合法有效;(4)财政办负责核验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5)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以及投标公告要求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评标

(一)公开招标的评标

(1)评标应由项目建设分管领导主持,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回避。

(2)合理低价评标法:合理低价评标法指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低价判定标准值,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取算术平均值,评标委员会通过P值计算低价判定标准值(作为评标基准价),低价判定标准值为算术平均值下浮P后的价格,投标总报价大于等于低价判定标准值视为符合标准。P值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从3%、4%、5%中随机抽取确定。具体的投标总报价得分计算方法和评标程序按照区府《关于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推行合理低价评标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3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评标时由业务部门指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如实记录评标全过程并填写《龙塔街道工程建设招投标登记表》(样本见附件3),并存档备案。

(二)竞争性谈判的评标

采取低价中标法,由最低的有效报价者中标。

第二十三条中标和中标公示

(一)公开招标的中标

中标的确定: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候选人。

(二)竞争性谈判的中标

最低的有效报价者为中标候选人。

(三)中标公示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中标基本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开内容:评标专家组组长和成员,评标结果、废标情况及理由、排名前3位中标候选企业的投标业绩、项目人员业绩以及人员配备、建设周期,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签订合同

(一)由项目建设分管领导组织业务部门主持签订相关合同。

(二)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按招标人约定的时间、地点,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施工合同》(样本见附件8:龙塔街道×××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廉政责任书》和《安全管理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按国家规定执行)、廉政保证金等。

(三)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采取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及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工程进度款拨付根据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及工程进度,由项目分管领导组织监理单位和业务部门、财政办提出拨付意见,按程序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格按预算控制决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投资等。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一律由责任部门、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在施工过程中,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需变更设计、增加项目工程量及投资的,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分管领导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实施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测算,提出项目设计变更方案及工程预算增减意见并填报《龙塔街道项目工程量变更签证单》(样本见附件5),按照《龙塔街道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工期,凡无故延误工期的,按合同扣减项目结算经费,或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更换施工单位。

第七章项目监督

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每年签约一家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中介机构专门负责本单位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该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由业务部门另行确定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工程施工期间,由第三方监理机构进行全程监理;并实行“三方日志”管理制度,即:项目业主应根据合同和施工组织计划等要求对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管,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展、管理人员、机械设备、质量安全控制水平、问题处置等内容进行每日签证记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对施工进度、质量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八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验收人员组成。项目建设分管领导,项目实施部门、人大办、党政办、财政办相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条件。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工程合同及技术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后,向项目实施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完整竣工资料(含工程建设合同、与项目有关的设计变更及预算追加审批单、隐蔽工程现场签证、工程竣工图等详细资料)。其中竣工资料、工程实体必须经监理单位、项目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共同审核通过,以及预验收合格的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验收时间及方法。验收时间由项目建设分管领导确定,采取先组织验收组人员实地踏看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再查阅工程竣工必备资料,最后召开座谈会,提出项目验收认可或整改意见。会后由记录人员整理形成会议记录,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样本见附件10),分送参会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项目复查验收。验收组对工程验收时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并报项目验收组复验,形成《项目复查验收报告》,分送参验人员签字。

第九章工程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移交(包括工程实体及资料),监理单位必须要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将所有工程项目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完整,并将原件在项目完工3个月内交党政办归档保存。

第十章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六条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后,在工程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三十七条工程质保期满后,由项目分管领导组织业务部门、人大办、党政办、财政办等相关人员验收后,按规定及时结算质量保修金。

第十一章纪律要求

第三十八条实行责任倒查制。对项目前期审批、招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效率不高,导致工程以时间紧为由改变工程发包方式的;对勘测不细致、设计粗糙,出现设计变更、缺项漏项等情况,导致工程进度缓慢、投资不断追加等情况的;以及对工程监理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差、工期延缓、投资追加超概等情况的,均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格依纪依法追究项目主管部门、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以及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分管领导、项目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反程序的,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由纪工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廉政回避制度。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不得参与本街道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采购项目的招标和直接发包。领导干部严禁越权干预插手工程招标和相互介绍工程。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在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执行资金、项目管理制度,违反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严格按照党政问责办法追究责任,并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与市、区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龙塔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龙塔街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

      2.招标公告

      3.龙塔街道×××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

      4.龙塔街道×××工程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5.龙塔街道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情况登记表;

      6.龙塔街道×××工程中标公示

      7.龙塔街道×××工程中标通知书

      8.龙塔街道×××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样本);

      9.龙塔街道×××项目工程量变更签证单;

      10.龙塔街道×××工程项目建设验收报告。



附件1-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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