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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社会救助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6845J/2021-00199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2021〕117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扶贫、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石船镇 
    • [ 生成日期 ]
    • 2021-10-21 
    • [ 发布日期 ]
    • 2021-10-21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关于贯彻执行《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相关 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关于贯彻执行《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相关

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贯彻执行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抓好政策落实。各镇街要充分认识特困人员认定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学习《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有关精神。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暂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

(渝府办发〔201733号)《重庆市渝北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北府办发〔201627号)《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市、区低保认定办法差异条款执行意见的通知》(渝北民〔201788号)执行。原民政局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北民2017129不再执行。

二、抓好动态管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动态管理,认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进行全面摸排;对纳入特困供养的所有人员定期进行全面复核、动态管理,确保进出有序,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三、抓好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档案资料由申请资料和审核审批资料两部分组成,所有资料均严格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入档,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申请资料除《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要求申请人本人提供的资料外,还应包括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相关证据,内容可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附件1)填报、收集;审核审批资料包括申请人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经济核查结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附件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附件3)、特困人员调查核实表(附件4 )、民主评议会议纪录、公示情况、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终止供养的还应包含终止救助供养审核核准表(附件7)及相关证明材料和告知书存根联(附件9)。

四、抓好政策宣传。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在申请人和义务人残疾等级、家庭财产、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要充分利用院坝会、公示栏等载体做好政策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了解新政策。同时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应对机制,及时回应群众关注的问题。


附件:1.渝北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2.渝北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

      3.渝北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4.渝北区(镇、街道)特困人员调查核实表

5.渝北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意见公示

      6.渝北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结果通知书

      7.渝北区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审核核准表

8.渝北区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公示

9.渝北区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告知书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17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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