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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双凤桥街道 
    • [ 生成日期 ]
    • 2021-01-29 
    • [ 发布日期 ]
    • 2021-01-29 

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指南

一、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8、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

9、农民因土地、林地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中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

10、因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

11、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

12、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法律援助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法院及其它机构管辖;

3、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获得法律援助;

4、申请人及家庭经济困难;

5、具有本县户口或在本县务工,且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3、经济困难证明;

4、与申请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法律援助主要采取的形式

1、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经济困难证明的种类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4、农村五保供养证;

5、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

6、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其他社会救济、救助证明;

7、人民法院已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证明;

8、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9、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的证明;

1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11、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材料。

六、不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

申请人或申请的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1、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农民工请求给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

3、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4、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

5、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的;

6、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七、法律援助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援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及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3、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人;

(二)受援人应履行的义务:

1、如实陈述案件及相关情况,真实、全面、及时地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积极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3、当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案情发生变化已不存法律援助必要时,应立即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法律援助机构。

八、终止法律援助的条件

1、申请人以欺诈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2、受援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3、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4、受援人被人民法院撤销指定辩护的;

5、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6、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7、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8、受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

9、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九、法律援助流程

十、申请地点

双凤桥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十一、咨询电话

023-6783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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