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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1-00031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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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 2021-03-29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渝农发〔2020〕148号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

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

全市境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于202011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

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2021110时起,至20301231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

二、禁止类型

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获的渔获物。

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每年31日至630日禁止垂钓,其他时间内的垂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因特定资源的利用、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四、执法监督

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110时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名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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