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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悦来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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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3445T/2021-00066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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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办事指南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悦来街道 
    • [ 生成日期 ]
    • 2021-10-20 
    • [ 发布日期 ]
    • 2021-10-20 

悦来街道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二、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凡具有本辖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为确保临时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民政建档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含2015年以来的脱贫户,下同)和低收入农户;

D类:其他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或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不纳入救助范围的情形

1.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2.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未采取自救措施的。如以下情形,拥有收藏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拥有两套以上住房(CD级危房除外)、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上年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拥有注册企业、公司;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

3.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原则上同一对象以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得到一次临时救助。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5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连续治疗时间在6个月及其以上),A类人员,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治疗自付费用达到2000元及以上,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D类家庭或个人,治疗自付费用达到2000元及以上,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首学年给予6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下同),以后符合身份每学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C、D类家庭成员或个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收入农户除外)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首学年给予4000元的临时救助,以后符合身份,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每学年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D类家庭成员或个人则不再给予。镇街要综合考虑各种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合理分配救助资源,防止重复资助。

(四)其他困难临时救助

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确需给予临时救助的,由各镇街视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10000元。

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街道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报区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户口主页及全户人口增减记载页复印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赡抚养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或核查结果通知书。

4、家庭收入相关证明材料(包含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赡(抚)养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

5、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患重大疾病(自发生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有效)、接受非义务教育(当年9-12月有效)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其它材料:

1)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等应提供相关复印件。

2)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应提交本区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或购房发票或租房合同)。    

4)已获得救助情况证明

五、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时,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应提交在本区的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无正当理由,镇街不得拒绝受理。

(二)调查审核

1.调查。街道委托社区受理申请后,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镇街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形成审核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意见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审核意见集体研究作出审核决定,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审查审批

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街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有近亲属备案登记的、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街道和村(居)委会,或者通过申请人电话直接向申请人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有纪检人员参与的评审小组集体评审形成审批意见,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实施救助

对符合条件通过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街道采取发放救助金方式实施救助。

发放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将临时救助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或垫支单位,并履行签字手续,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六、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欣悦路258号320办公室

七、联系方式

悦来街道民社办联系电话:023-67481613,6748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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