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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渝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7-13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7月5日以渝北府办发〔2021〕27号印发《渝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7月5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一系列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文件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区一直没有明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审查处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接受监督,特制定《办法》。

二、《办法》制定过程

《办法》于2021年3月上旬开始起草,3月下旬形成初稿,经反复讨论修改,于2021年4月27日,征求区级部门和镇街意见,均无意见。5月11日—18日,区司法局在局官网公示公告栏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反馈日期没有收到群众反馈意见。在经区政府法律顾问审查后,结合实际情况,对《办法》作了修改。5月27日,《办法》经区司法局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6月30日经区政府第1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主要围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后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建议的情形、处理单位、申请方式、申请内容、受理与更正、不予受理的情形、审查方式和答复时间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均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2. 关于提出审查申请的情形。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的情形包括:制定主体不合法的;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增加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其他违法情形。

3. 关于处理申请的单位。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4. 关于提出申请的方式。提出审查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

5. 关于申请的受理。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送制定机关处理。有权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6. 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已经依法向同一有权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同一有权审查机关就同一内容的审查申请已经作出处理的;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7. 关于答复的时间和形式。有权审查机关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经有权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政策原文:

万博手机版网页版 关于印发渝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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