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渝北区农业灌溉水权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2年4月,渝北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渝北区农业灌溉水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1401 号)和水价改革工作有关精神,更好强化农业用水刚性约束,健全农业节水激励机制,并保持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修订了《渝北区农业灌溉水权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分为总则、用水总量控制和水量分配、水权确定、水权转让(交易)、监管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水权定义、水量分配原则、水权转让原则等方面。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在渝北区(不包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内依法获得、转让水权,适用本办法。
水权定义:本办法所称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
水量分配原则:农业灌溉用水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根据实际需水要求和供水条件统一分配水量。水量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效率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原则。
水权转让原则:水权转让实行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应当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遵循公平、自愿、有偿转让和合理补偿的原则,符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章,用水总量控制和水量分配。主要规定了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原则、农业灌溉用水总量的确定、用水总量分配方案的编制原则、水量分配的方法。
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原则:依据公布的重庆市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区域可供总水量和不同行业生产、生活需水情况,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
农业灌溉用水总量的确定:当区域农业灌溉实际需水总量大于可供农业灌溉总水量时,按可供农业灌溉总水量确定农业灌溉用水总量。当区域农业灌溉实际需水总量小于农业灌溉可供总水量时,按农业灌溉实际需水总水量确定农业灌溉用水总量。
用水总量分配方案的编制原则:区级农业灌溉用水总量分配方案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级相关部门编制并发布。
单位、个人的农业灌溉用水总量分配方案由基层水利站编制,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街道)批准执行。
水量分配的方法:以镇(街道)为单元进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分配,镇(街道)分配到行政村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再由行政村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将水量分配到具体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水权确定。主要明确水权的登记及分级管理原则,水权登记的内容为用水单位或个人、水权面积、总量指标、水权配置量等。还明确供用水合同制度,供用水双方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与用水者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水权转让(交易)。主要明确了水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及交易规则。各镇(街道)指导用水户协会建立水权交易平台,鼓励用水户对核定用水量(限额)内未使用的水量进行交易。
第五章,监管。主要明确了监管的会议制度和公示制度,水量分配方案和明确水权,要按照“一事一议”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要建立水量分配方案和水权登记公示制度。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试用期已过,由试行转为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