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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784XN/2020-00027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卫计〔2017〕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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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计划生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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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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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 2020-07-03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
渝北卫计〔2017〕446号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国家和原市人口计生委要求,我区已在2011年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以下简称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办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6〕72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工作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6〕78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区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
(一)资格确认条件。经依法鉴定并已确定为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从次年起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申请表》(附件 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区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2.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请确认并 发症人员扶助对象资格的,逐户逐项上门核实申报内容,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3.镇(街)初审。镇街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后的本年度并发症人员扶助对象在镇街和对象所在村(居)公示 3 天以上,公示后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区卫生计生委审核。
4.区卫生计生委审批。区卫生计生委对镇(街)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等工作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同步组织实施。
(三)扶助标准。对一级乙等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300 元的扶助 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 元的扶助金; 对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的扶助金。
(四)资金管理及发放。扶助金由区卫生计生委报区财政局后审定后划拨到各镇街,并由各镇街委托金融机构按年度统一发放。
(五)其他相关事项。
1.并发症人员亡故或经治疗并鉴定为治愈的,从次年起停止享受扶助金和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筹资部分的财政补助。
2.并发症人员的扶助待遇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3.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二、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诊治制度
我区采取并发症免费治疗和医疗费补助两种方式由患者自行选择,并签订协议进行明确。医疗费补助标准按市里规定执行,对2017年1月1日后新增的三级并发症人员,同意签订医疗定额报销协议的实行每年定额补助800元,若市里调标按新标准执行;2016年12月31日前选择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的三级并发症人员,自2017年起每年增发就医补助300元。不愿意签订协议的并发症对象,实行定点服务,免费治疗,在指定的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治疗,并建立转诊制度。原我区实施的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从鉴定之日起,每人每年500元标准直至85岁的一次性医疗补助政策不再执行。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未参加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或报销后不足部分,在区县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中解决。住院治疗开支数据较大,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要将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稳步实施。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注重保护群众的权益和隐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好事办好。要协调民政、社会保障、教育、扶贫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特别扶助制度相衔接,并给予并发症人员家庭适当照顾。在组织实施中要严格把握工作尺度,做到不宣传、不炒作、不讨论。
(二)强化鉴定管理。要按照国家鉴定管理办法和鉴定分级标准相关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组织开展并发症鉴定,不得降低标准、扩大范围。
(三)强化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加强协调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实施特别扶助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组织实施中,既要严格坚持鉴定标准和政策规定,防止随意放宽政策、弄虚作假等问题,又要耐心细致做好不符合鉴定等级人员的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要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处理并发症鉴定和扶助中的信访案例,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强化信息保密工作。区卫生计生委统计的因计划生育问题造成的并发症、后遗症和死亡的数据及与之对应的经费支出数,属国家秘密。各镇街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做好并发症人员信息管理,有关材料一律使用纸质文本(含光盘),由专人报送。严禁用U盘、QQ和互联网传递有关信息。
附件: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申请表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对象花名册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2017年 6 月 14日
附件1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申请表
渝北区 镇(街道) 村(居)委会
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家庭地址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情况 | 手术名称 | 施术时间地点 | 施术单位 | |||||||||
并发症等级 | 鉴定单位 | |||||||||||
村(居)委评议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镇(街道)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区卫生计生委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备注 | ||||||||||||
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渝北区 镇(街道) 村(居)委会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退出原因 | 退出年月 | 备注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区卫生计生委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备注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庆市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对象花名册
填报单位:
行政区划名称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并发症等级 | 是否 年新增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注:1.在并发症相应等级中填数字。如1,2,3
2.每年4月10日前按国家机要文件报送要求报区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科。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