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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0-00115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2012〕201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生成日期 ]
    • 2012-11-30 
    • [ 发布日期 ]
    • 2020-09-10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

渝北民〔2012〕201号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

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社事办(科):

依照《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精神,我区决定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以下简称“困境儿童”)。具体包括:

(一)父母双方均失踪、服刑或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二)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失踪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三)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四)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600元,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已经享受补贴的对象,不再享受城乡低保救助。

三、申请审批

(一)申请。由对象或其监护人向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补贴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申请书》(附件 2),并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附件 6)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二)初审。村(居)委会派工作人员(2人以上)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村(居)委会组织村民(居民)代表民主评议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记录》(附件 3)一式三份并由村(居)委会负责人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镇街审核。

(三)审核。镇街依据村(居)委会上报材料,召集民政、财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会议记录。经审核无异议后,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4),镇街负责人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区民政局根据镇街上报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并以局长办公会议形式进行审定。审定后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 5)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 7)报区财政局,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区财政局根据核定对象数,将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四、补贴发放形式和程序

(一)发放形式。生活补贴按月直接拨付至其监护人的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

(二)发放程序。区民政局统一通过邮政储蓄将生活补贴发放到户。

(三)终止发放。补贴发放期间,其家庭情况发生变更,如因依法被收养、父母刑满释放、父母恢复抚养能力等,其它原因不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终止发放生活补贴。其中属对象父母失踪的,自找到父母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对象父母刑满释放的,从其父母刑满释放满6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对象年满18周岁的,其补贴从其满18周岁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对象已满18周岁、但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其补贴从对象毕业满6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对象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各镇街要严格执行标准,扎实做好基础工作,严把审核关,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各镇街要与对象家庭签订协议,协议应对对象家庭领取、使用补贴及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区民政局、财政局将加强对象补贴资金监管,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对象生活补贴发放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对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二)做好宣传。加强对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政策宣传,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不遗漏,对不符合条件信访上访的,要及时做好深入细致的疏导工作,确保对象补贴发放顺利进行。

(三)规范管理。建立对象档案,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卡”的要求,规范补贴对象档案,做到对象家庭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对象档案由区民政局和相关镇街分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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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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