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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009315877L/2021-00026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府办发〔2021〕7号 
    • [ 主题分类 ]
    • 交通、工业、信息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有效
    • [ 生成日期 ]
    • 2021-02-24 
    • [ 发布日期 ]
    • 2021-03-01 

万博手机版网页版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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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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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助推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我区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交通局认定并纳入统计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提升能力”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五条  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区交通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七条  农村公路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和一般农村公路。县道和含有大中桥、隧道的乡、村道路为重要农村公路,其他农村公路为一般农村公路。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绿化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按年度投资计划申报与审批规定执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申报与审批如下:

(一)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申报审批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社区)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表决通过,并履行“一事一议”等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区交通局汇总核实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建设项目计划。

(二)申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符合下述条件:

1. 已纳入农村公路规划;

2. 提供项目勘察、设计等成果;

3. 新改建泥结石项目落实“一事一议”政策;

4.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上年8月31日前将农村公路建设需求书面报送区交通局。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采用“奖优罚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年度计划与项目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挂钩。

第十三条  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自筹资金修建农村公路,按相关程序报区交通局备案。达到建设标准并经区交通局验收合格的,列入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技术等级符合国家及市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应严格坚持技术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

重要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原则上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等级,一般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原则上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

对于地形地质复杂、工程艰巨路段,可经过专题论证或说明原因,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平纵指标和路基宽度。

第十六条  连接村与村、相关产业等的主干道农村公路推荐采用路基宽6.5米四级公路技术等级,鼓励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对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改造的村道,原则上不设水稳基层,不良地质路段须加铺水稳基层。

第十七条  村道技术指标

(一)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当路面宽度小于5米时,应在两侧设置宽度不小于50厘米的硬路肩,同时保证路面结构排水畅通。

(二)单车道农村公路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米,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米。

(三)农村公路路面可以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地理环境、使用功能,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路面结构形式。当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C30;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厚度不小于5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20厘米。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实行“控制标准、据实结算”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控制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一)一般农村公路

新建泥结石道路:路基宽度4.5米、6.5米控制标准分别为45万元/公里、70万元/公里。

改(扩)建水泥混凝土路面:路基宽度4.5米控制标准为95万元/公里、115万元/公里(含水稳基层),路基宽度6.5米控制标准为140万元/公里、175万元/公里(含水稳基层)。

改(扩)建沥青混凝土路面:路基宽度4.5米、6.5米控制标准分别为115万元/公里、175万元/公里。

(二)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相关规定执行,据实结算。

第二十条  建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的方式。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局、区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管好、用好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存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严禁挪用、截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等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控制资金的拨付

(一)项目进度达到付款条件后,由项目业主根据建设进度向区交通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交通局根据本季度申请收集情况,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按区人民政府审批结果拨付资金。

(二)结算审计(核)完成前,拨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工程实际总费用的80%且不超过项目控制标准资金;结算审计(核)完成后,拨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工程实际总费用且不超过项目控制标准资金,余款凭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一次性拨付给项目业主。

(三)项目业主支付施工单位或服务单位价款依法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工程验收完毕后,项目业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结算审计(核)、财务决算、项目绩效评价,并将结算审计(核)结果和财务决算报告报区交通局备案。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勘察设计,项目业主应将农村公路设计文件报区交通局审批。发生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区交通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项目业主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

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业主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签订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款,并签订质量、廉政、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业主至少每月召开一次质量、安全例会。

第三十条  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欠薪事件,避免因欠薪矛盾引发群体事件,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第三十一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三十二条  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三十三条  参建单位按规定录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区交通局、项目业主应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按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信息化平台等其他有关情况报区交通局及有关机构。

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好现场抢险等工作。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三十六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区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一般农村公路泥结石路面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竣工合并验收,其他由区交通局组织交工、竣工合并验收。

对重要农村公路、通农客的一般农村公路应当邀请区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  重要农村公路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设计单位已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四)监理单位已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

(五)项目业主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已出具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六)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七)项目业主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已出具项目交工验收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

(八)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规定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九)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一般农村公路交工、竣工合并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已出具竣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四)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五)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项目或合同段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六)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等齐全,并已整理归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区财政局、区交通局等或者由其向区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区交通局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万博手机版网页版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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