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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009315877L/2021-00093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府办发〔2021〕19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有效
    • [ 生成日期 ]
    • 2021-04-28 
    • [ 发布日期 ]
    • 2021-05-11 

万博手机版网页版 关于印发渝北区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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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渝北区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暨

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有关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渝北区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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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绿色和创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能力,进一步推动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协调推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保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想

(一)指导思想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布局、技术创新、发挥特色,统筹工程策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引导实行“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一体化装修和信息化管理”,协调推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排放控制、就地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国家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

(二)发展目标

建筑垃圾减量化:2021年初,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两江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2025年底,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示范带动,引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积极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根据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建〔2019〕434号)要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用量(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实际使用数量与该部位应使用的同类建筑材料总量的比例)不少于30%。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渝北区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有序推进,成立渝北区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的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科技局、区征地事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房城乡建委,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分管建管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因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代章。

三、责任分工

(一)工程策划阶段控制

工程策划阶段,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引导实行“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一体化装修和信息化管理”,积极采用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建造方式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组织模式,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建立相应奖惩机制,监督和激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标措施。重点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利用方面:在满足设计、技术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情况下,政府投融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态修复、景观园林等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征地事务中心、区属有关国有公司)

(二)工程设计阶段控制

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设计单位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模数统一、模块协同”原则,推进功能模块和部品构件标准化。对改建扩建工程,鼓励充分利用原结构及满足要求的原机电设备。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对于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用量比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实际使用数量与该部位应使用的同类建筑材料总量的比例)不少于30%。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积极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征地事务中心、区属有关国有公司)

(三)加强原料市场供给和科研支撑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确保生产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障市场产品供给,并在供应产品时提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鉴定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同时,为培育行业骨干企业,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的有关规定,向工信部和住建部申请公告。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发挥协同创新作用,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积极打造绿色、低碳、智慧、创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水平。积极推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等模式,有序推进我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征地事务中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属有关国有公司)

(四)加强宣传推广

加强建筑垃圾减量化及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宣传工作,普及建筑垃圾减量化及再生产品的基本知识和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及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申报重庆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及再生产品应用情况,纳入“绿色建筑”的评价加分内容。(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征地事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属有关国有公司)

(五)参建各方责任义务

建筑垃圾减量化: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实施监督。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强化施工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鼓励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进场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提供的再生产品鉴定检验报告纳入报验资料,并建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台账。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进场验收时,应审查再生产品鉴定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未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并报告该工程的质量监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是当前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必要路径,也是上级年度考核重要指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把该项工作全面落实推进,确保年度目标顺利完成。

(二)分工协作、统筹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面广线长,从项目立项、设计、评审、招投标、施工、验收到投入使用贯穿全过程,涉及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各参建单位等多个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进一步分工协作,全面统筹推进。建设单位应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对明确要求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的项目,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9〕4号)、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建〔2019〕434号)文件要求在设计阶段落实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要求。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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