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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国高血压、糖尿病防治指南标准,需长期门诊用药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两病”患者。包括: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一类管理的一级高血压低危组及继发性高血压患者(简称一类管理对象);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二类管理的一级高血压中危组及以上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简称二类管理对象)。
符合中国高血压、糖尿病防治指南标准,需长期门诊用药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两病”患者。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病种共有26类,其中:重大疾病13类、慢性病13类。
(一)重大疾病:(1)血友病;(2)再生障碍性贫血;(3)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及镇痛治疗;(4)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5)肾脏、肝脏、肺、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唇腭裂;(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岁含14岁);(10)儿童白血病(0-14岁含14岁);(11)地中海贫血;(12)苯丙酮尿症(含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限0-18岁含18岁);(13)阿尔茨海默病。
(二)慢性病:(1)冠心病;(2)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3)肝硬化(失代偿期);(4)系统性红斑狼疮;(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6)结核病;(7)风湿性心瓣膜病;(8)类风湿性关节炎;(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0)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11)甲亢;(12)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13)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保特殊疾病病种有:
(一)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或个人参加职工医保二档(24类):(1)恶性肿瘤放(化)疗及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肾脏、肝脏、肺、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糖尿病1型、2型;(5)系统性红斑狼疮;(6)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7)冠心病;(8)风湿性心瓣膜病;(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4)结核病;(15)血友病;(16)重度前列腺增生;(17)类风湿性关节炎;(18)帕金森病;(19)肌萎缩侧索硬化症;(20)骨髓增殖性疾病;(21)丙型肝炎;(22)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23)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24)阿尔茨海默病。
(二)个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4类):(1)恶性肿瘤放(化)疗及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4)血友病。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市医疗保障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及市医疗保障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以个人身份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续保缴费的,医保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